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谢鹏

1898272097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4日 来源: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http://www.zqcwzy.com/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主要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时候,主要查实犯罪现实和收集证据,那么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搜查的原因;

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联系电话:18982720978

全国服务热线

189827209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