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2720978
为40万元的“房租”闹上法庭,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便迳行和解,孰料这握手言和竟是一出自导自演的“假戏”,瞒天过海骗过了法官,却躲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日前,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一起民事申诉案时,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向法院建议再审。
盛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后两人因股权发生纠纷涉诉。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另一家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修理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40余万元。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当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汽车修理公司支付物流公司租金人民币40余万元。
嗣后,盛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上述调解系虚假调解,原被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其自导自演的“调解”是为损害盛某作为汽车公司股东的权益。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物流公司和汽车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为同一人,即刘某,刘某对自己公司催讨“欠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