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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9日 来源: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http://www.zqcwzy.com/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顺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黄淑宽,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被告人蔡福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甘丰华,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出纳员。  被告人郭瑶卿,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发货员。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于2008年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即核心料,海新饲料公司将该核心料添加到该公司生产的绿宝18大猪预混料中进行销售。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海新饲料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核心料。后客户多次向海新饲料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蔡顺田提出购买与绿宝18预混料喂养效果类似的饲料。2011年1月初,蔡顺田就是否重新生产核心料的相关事宜召集被告人黄淑宽、甘丰华开会。经商议,三被告人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决定由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重新生产该核心料,并确定核心料的价格为450元/公斤。由蔡顺田负责联系客户,黄淑宽掌握专门收取货款的银行账户,甘丰华负责取款转账。会后,蔡顺田雇用被告人蔡福明、郭瑶卿负责核心料的销售和中转发货,并告知对方核心料是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不能公开销售,暗示核心料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核心料原粉,后掺入沸石灰稀释后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期间,海新饲料公司共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海新饲料公司销售的核心料中含有苯乙醇胺A(克伦巴胺),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案发后,被告人甘丰华、郭瑶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顺田作为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郭瑶卿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蔡顺田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瑶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丰华、郭瑶卿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顺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淑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福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甘丰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瑶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3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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