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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诉讼法律依据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http://www.zqcwzy.com/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008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伟,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中专文化,户口所在地为(略),系来京打工人员,暂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

2006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高伟伙同刘毅(另案处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公寓D1156号房间,撬柜锁盗窃同室员工李帅的工资存折,窃后二人持存折到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贵园路储蓄所取出人民币1750元(二人伙分)。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有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盗事主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伟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伟辩解的其盗窃时不满18周岁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高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扣押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候审保证金中扣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袁凤茹


二○○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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