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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8年1月25日 来源: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http://www.zqcwzy.com/

田凯盗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4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凯,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平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南岭村一组;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3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凯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凯于2006年10月24日2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索家村一出租房内,趁常树国(男,30岁,河北省人)熟睡之机,将常裤子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01元及身份证1个)盗走,后被抓获。所窃款物已赔偿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树国陈述,证人孟超、李长英的证言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凯目无国法,为牟私利,秘密窃取公民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宪杰


二OO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孙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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