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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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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签欠条遭老板耍赖 法院依法判决还清白

添加时间:2018年1月2日 来源: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http://www.zqcwzy.com/
做工程的老板陈某请雇请的会计陆某为刘某出具欠条,后陈某对该欠款不认账,刘某一纸诉状把陈某和陆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钦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间,陈某承包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钦州港的某项目土方工程,雇请陆某做会计。刘某与陈某口头约定,陈某施工使用的挖掘机等机械用的柴油由刘某提供。2011年11月29日经结算,陈某尚欠刘某油款114000元,由于陈某所承包的工程进度款当时未下拨,经陈某同意,由陆某出具欠条给刘某收执,欠条写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今欠到刘某油款114000元。陆某在欠条上签名后,将欠条交给刘某收执。之后,虽经刘某多次催收,但陈某避而不见。刘某于2012年9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支付自己的货款114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以该款为陈某所欠为由,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某为被告,刘某也表示同意。经法院审查,陆某的申请符合规定,依法追加陈某作为案件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承包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钦州港的某项目土方工程时,向刘某购买柴油,陈某尚欠柴油款114000元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陈某拖欠刘某的柴油款无理,应如数偿还给刘某。陆某是陈某雇请的会计,有证人陆某某、邹某某证实,法院予以认定。刘某以陆某与陈某是合伙人及陆某是欠款人为由,主张陆某应与陈某共同偿还货款,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刘某要求陆某与陈某共同偿还柴油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偿还刘某柴油款114000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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