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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0日 来源: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http://www.zqcwzy.com/

  宋,宾川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精神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坚定的程序并不复杂,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鉴定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到相关的医院申请司法鉴定即可。申请鉴定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因为案件的需求行政机关委托的精神司法鉴定。


1. 如果是因为案件的原因而导致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和受害者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需要向当地的办理案件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办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同意之后,由办理案件的行政单位进行相关的委托鉴定。


2. 办理的案件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时候,需要由办理案件相关的机构委托鉴定;


3.当事人或者是委托人申请精神司法鉴定的时候,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到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备案,并领取一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这个是办公室统一安排的;


3. 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准备好上述的资料之后并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4.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需要收费的,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精神病鉴定收费的标准是参照省物价局定制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 精神病鉴定中心一般是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并给出被鉴定人规范和完整的鉴定报告;


2. 鉴定人会在鉴定之前,了解被鉴定人的案情,病例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做出必要的核实,对被鉴定人疾病的鉴定,一般是翻看被鉴定人的病例情况和主治医生给出的病例诊断。


3. 对于参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得低于3人


4. 鉴定人对被鉴定人做出司法鉴定的结果之后,参加了这次鉴定的人需要书写鉴定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的也需要清楚的记录在案。


5. 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对于被鉴定人的结果报告会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书面形式作出,这份资料只要经过鉴定人的签字和盖章后即可生效。


6. 法律上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日期有着明确的规定,要在法定的日期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到进行委托的机关或者是申请鉴定的单位。


7. 如果被鉴定人或者是被鉴定人的家属对这份鉴定书证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知晓这份检查报告之后,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是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如果想要节省一些时间,提高司法的效率,最好在知晓这份报告之后就申请重新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1. 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当要被拘留的人员


2.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3. 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4. 在监狱里改造的劳动罪犯


5. 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和案件有关的其他需要鉴定的人员


6. 收容所收容的人员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 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是指在委托司法鉴定之后,要求对其司法鉴定的相关结果做出一定的出示结果,在法庭是一项证据,司法鉴定对法院的判决其一定性的决定作用,如果不服司法鉴定的话,可以要求再次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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